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》(以下簡稱《法律援助法》),該法重視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,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各項法律事務,積極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。
《法律援助法》進一步保障刑事案件中特定類型殘疾人獲得辯護的權利,將原《法律援助條例》中“盲、聾、啞人”改為“視力、聽力、言語殘疾人”,使表述更加規(guī)范,事實上能使更多殘疾人獲得法律援助,該法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,沒有委托辯護人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:……(二)視力、聽力、言語殘疾人;(三)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;……”。
《法律援助法》保障與精神、智力殘疾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權利,該法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“下列事項的當事人,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:……(六)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;……”;第四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,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。法定代理人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,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?!?/p>
《法律援助法》為殘疾人獲得法律援助服務提供了合理便利,該法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“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,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:(一)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等特定群體;……”;第四十五條規(guī)定“法律援助機構為老年人、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,應當根據(jù)實際情況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。法律法規(guī)對向特定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別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?!?/p>
《法律援助法》授權殘聯(lián)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,該法第六十八條規(guī)定“工會、共產主義青年團、婦女聯(lián)合會、殘疾人聯(lián)合會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,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(guī)定?!?/p>